2024年9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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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等三部门联合表彰“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9日作者: 中国律师网 刘耀堂

今天(1月22日)上午,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结果,汪芳泉等10位律师获此殊荣。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介绍,2008年8月全国总工会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共同开展了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表彰活动。开展评选表彰“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活动,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稳定职工队伍,防止渗透破坏,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项活动经过了组织推选、确定候选人、公示和公众投票、评议审定等四个阶段,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评选结果。在公布评选结果前,首先向新闻界的朋友们介绍开展这项活动的一些情况。

  一、评选过程

  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从2008年8月开始,历时4个月,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组织推选阶段。从2008年8月至10月。按照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与当地司法厅(局)和律师协会密切配合,成立领导小组,制订评选方案,联合下发文件,开展推荐工作。截至10月31日,除山西、内蒙古、西藏外,其它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推荐候选人50名,其中22个地区各推荐2名候选人,6个地区各推荐1名候选人。候选人男性42人,女性8人,平均年龄44岁,最大年龄62岁,最小29岁。具有研究生学历的15人,大专以上学历的35人。今年各地推荐的候选人中,公职律师的人数比例有所增加,占候选人总数的五分之一。候选人中有7人参加过第一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的评选,其中有5人获得上届的“入围律师”证书。

  (二)确定候选人阶段。2008年10月中旬,组委会办公室在对候选人书面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召开会议,建议对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50名人选全部予以公示,此建议经组委会批准后实施。本次会议通过抽签方式从评委库中抽取20名评委,加上三名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了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审委员会。

  (三)公示和公众投票阶段。从2008年11月上旬至12月中旬,通过《工人日报》、人民网、中工网、中国普法网、中国律师网将50名候选人向全社会公示,同时开始报纸和网络投票。公示期间全国总工会开通“12351”和“68591657”两部热线举报电话。

  (四)评议审定阶段。2008年12月中旬召开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审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50名候选人中选出10名,同时产生每名候选人的评委选举分数。12月30日,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委员办公室召开会议,根据报纸投票、网络投票、评委会投票三项记分综合统计结果,产生10名“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二、这次评选表彰活动的方式方法与特点

  这次评选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评选活动始终贯彻三方原则。评选表彰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和组织委员会,由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有关领导组成;重大事项由三家共同商定。评审委员名单、评审会投票结果、评选结果等重要文件,由三家共同签字确认。各地推荐人选必须有工会、司法厅(局)、律协三方盖章确认,才能得到评选表彰组织委员会的认可。

  (二)按照评选程序办事,自觉接受媒体监督。评选程序是由实施方案事先设定好的,环环相扣,比较严谨,保证了当选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可度。同时,每一个环节,均邀请工人日报记者到场见证,保证活动的公正性。

  (三)严格掌握评选条件。本次活动参评律师的主要条件是,从事职工维权工作三年以上,每年办理涉诉或非诉讼维权案件达到一定数量,承办的维权案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有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刚正不阿,在服务职工、扶弱助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工会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公司律师。

  (四)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评委库人员由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共同推荐。有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律协、全国总工会等相关部委的司局级以上干部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经贸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资深教授以及劳动法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等。因此评委投票享有60%的权重,对评选工作起着关键作用。

  (五)工作人员严格自律,不对评选施加影响。活动的举办方在评选过程中,制订了严格的工作纪律,要求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整理候选人材料时要尽可能保留其本来的面目,一切交由组委会和评委会决定。

  三、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的最终结果和后续工作

  经第二届评选组织委员会批准,得分前10名的候选人为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的当选人。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共同通过了《关于授予汪芳泉等10名同志“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的决定》。该《决定》现已发给大家。评选表彰活动的前期工作已完成。宣传当选律师的事迹将是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通过宣传树立杰出律师的事迹,激励更多的律师和工会法律工作者及社会有识之士投入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业中来。按照评选表彰活动方案的要求,下一步要对当选的“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按程序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我们将联系中央主要报刊媒体,大力宣传介绍“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的事迹;中央电视台将制作专题节目择时播出。2月下旬召开表彰会议,对10名“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颁发奖章和证书。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国兴宣读表彰决定。全国律协副秘书长洪家鸣主持今天的发布会。



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名单

(以得分多少为序)



1.汪芳泉 男 55岁 安徽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2.刘 彦 女 41岁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主任
3.方美军 男 43岁 江苏省连云港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4.时福茂 男 34岁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
5.周晓明 男 40岁 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主任
6.柳 平 男 56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
7.徐兰芳 女 39岁 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主任
8.林志祥 男 51岁 上海市黄浦区总工会阿林法律工作室主任
9.刘立伟 男 49岁 吉林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处长
10.刘丕峰 男 45岁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事迹简介

(共10人)



 


汪芳泉



  汪芳泉,男,汉族,55岁,安徽省总工会公职律师。

  1984年以来一直从事工会依法维权工作,先后无偿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承办各类案件700多起,涉案职工5万余人,挽回经济损失2亿多元;接待职工来访15万多人次,处理上访案件200多起;参加法律知识讲座授课300多场,听课职工达20多万人;编纂普法书籍及撰写法律论文45万多字。

  他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维权案件,如合肥公交集团近2千名职工因身份置换而经济补偿金不能到位引发游行示威,罢工怠工,经多次与企业老总面对面谈判,终于追回5千多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因成绩突出,先后被评为全国工会优秀法律工作者,全国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先进个人,全国职工《劳动法》知识竞赛先进个人,安徽省“四五”普法先进个人。



刘彦



  刘彦,女,汉族,41岁,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多年来,她一直致力于职工维权。2004年,某企业进行重组时,2万多名职工对“一刀切”的方案极不满意,她制订的合理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迄今没产生一起劳动争议案件。2005年,刘彦为一名不在上班时间受重伤的职工维权,为该职工争取到了30多万元的赔偿费,她却分文不取,受伤职工的家属跪倒在她面前大呼“恩人”。一名下岗女工的儿子因南孚电池爆炸无钱医治,她自费1万多元用于医疗鉴定、差旅费,南孚电池公司赔偿近15万元。

  她曾获“湖南省十佳律师”、长沙市“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律师”、“爱心大使”、“湖南首届慈善奖”、“湖南省保护未成年人十大杰出公民”、“湖南省直‘维稳’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方美军



  方美军,男,汉族,43岁,江苏省连云港市总工会公职律师。

  20多年来,他致力于职工维权工作,被称为“职工律师”、“民工律师”。5年来,他接待职工法律咨询3680批次,参与仲裁、诉讼代理490多件,涉案人员8200多名。他代理申诉的“少女黄前伤残案”,在一裁两审败诉的情况下,他历时3个月,行程2000多公里,收集证据,最终帮助黄前讨回全部赔偿款。此案被评为江苏十大维权案件,中央电视台作专题报道。

  他是江苏工会系统整合社会法律资源建立三级职工法律援助网络的创建者和实践者;他开展的“大蓬车”异地维护民工权益法律援助深受职工欢迎;江苏工人报开设“美军在线”法律咨询栏目。2006年,他获得“全国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杰出律师”入围证书。


时福茂



  时福茂,男,汉族,34岁,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近年来,他参与办理了300余起维权案件,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一些案件成为的典型维权案例,如山东农民工徐延格诉“肯德基”假劳务派遣案,促使“肯德基”改变了在整个中国的用工方式;为头部受到重创的夏远明行程几百公里调查取证,使伤者重燃生活希望;历时三年,经过50余次艰难的调查、诉讼和执行,为郭增光等68名农民工讨回了工资。

  他编写了《如何追讨欠薪》、《中国农民工维权案例精析》等6部书籍。2007年,作为农民工法律援助领域的专家律师,他受邀参加了美国政府举办的“国际访问者计划”。工作站的成绩得到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团中央等单位领导的高度评价,被誉为“不收钱的农民工律师”。


周晓明



  周晓明,男,汉族,40岁,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2003年,他第一个带领全所律师参与市总开展的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协助西岗区总工会建立第一个区总律师顾问团。他带领所内律师分别担任40余家市属企业工会、大连.信阳(新县)进城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大连机械重工.电子信息产业工会、西岗区7个街道45个社区工会的法律顾问。他成功处理企业职工重大群体性案件及其他职工维权案件2000余起,为职工追回经济补偿7600余万元,其中,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0余起,追回经济补偿2300余万元。

  他先后举办法律咨询和讲座1000余次,听众1.9万人次。2006年被评为“大连市十佳职工维权律师”、并荣获大连五一奖章,2008年被评为大连市劳动模范。


柳平



  柳平,男,汉族,56岁,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1997年起,他先后担任武汉市总、湖北省总法律顾问。2001年参与设立武汉市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迄今接待来访职工群众达2100余人次,两年内免收、减收困难职工法律服务费逾30万元,被誉为困难职工的“老朋友”。

  他追求正义,敢于碰硬克难。5年来,他先后为5名困难职工作无罪辩护成功,2005年为全国劳动模范宋志荣巨额股权转让案维权成功。他善于建言献策,是热情宣传维护广大职工基本权益的“吹鼓手”,先后公开发表并向省市领导机关呈交了《也谈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律师作为》、《关于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地位和作用的思考》等多篇专题论文。


徐兰芳



  徐兰芳,女,汉族,39岁,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元市总工会律师团首席律师。

  “万一地震把火车埋了,你们就到火车上来找我!”这是今年6月她赶赴山西临石为工亡的受灾矿工家属紧急维权时,在火车上给家人发的短信。2002年以来,她成功处理了19起全国范围内的异地维权案件,取得赔偿金500余万元。面对威胁、报复和地方保护,她大义凛然,以法律为武器,一次次让资方低头认法。有一次,为了摆脱纠缠,他带着赔偿款反向行车200多公里才甩掉“尾巴”。

  7年来,她个人接待来访求助职工300多人次,都视情况作了理性维权疏导工作。曾获得省、市授予的“优秀律师”、“社会服务先进个人”、农工党“优秀党员”、“涉法信访群众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林志祥



  林志祥,男,汉族,51岁,上海市黄浦区总工会公职律师。

  十八年来,他代理、调解的劳动争议案达550余件。作为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成员,他热心为职工服务。2006年5月,黄浦区总工会率先成立了阿林法律工作室,从此,他由个人维权变成了群体维权。到目前工作室已为2500多人提供了法律咨询。他重视化解群体性纠纷,擅长以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经他手的劳动争议案,有30%是调解解决的,指导或参与劳动争议调解33起;无偿代理职工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28起。

  他注重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着力推动区域企业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连续四年来,黄浦区区属企业85%的一线职工工资收入连续两位数增长。2005年,他被评为全国优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者。


刘立伟



  刘立伟,男,汉族,49岁,吉林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公职律师。

  他从事职工和工会组织维权工作24年,他爱岗敬业,仗义执言,竭尽全力维护工会组织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无偿为职工代理诉讼数百起。如为被毛巾厂非法除名的职工争回了应得的劳保待遇;为蒙冤入狱的民航职工张慧珍、金兆斌夫妇,洗去了多年的不白之冤;为有色冶炼厂职工夺回了被侵占的集体财产;纠正了邮政系统迫使职工改签“劳务合同”变相“工龄归零”的错误做法等案例,深深感动着职工,被职工誉为:“我们工人自己的好律师”。

  他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成立了全国工会系统首家公职律师办公室,形成了工会组织自己的维权团队,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刘丕峰



  刘丕峰,男,汉族,45岁,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站长。

  多年来,他情系职工、追求公平,始终战斗在职工维权的最前线。1999年以来,他义务办理了段海文工伤赔偿案、王召民劳务纠纷案等维护案件57起。特别是韩乃花等8名养路工工资纠纷一案,不但维护了韩乃花等8人的正当权益,而且使全市公路系统所有养路工人的工资从每月150元增加到450元,在当地具有很大的影响。

  近年来,维权工作站接待咨询达8463人次,受理案件328件,他共为农民工讨回血汗钱220多万元。其中,涉及人数最多的魏棉集团拖欠200多名农民工工资案,为农民工拿回现金25万多元;涉案标的额较大的山东淄博杨其泽工伤案,一次性为其讨回工伤补助21.8万余元。


 


原作者: 中国律师网 刘耀堂